一、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的权利有哪些影响
债权人放弃对连带保证的权利将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1、当债权人宣布放弃其针对债务人的任何权利或请求时,这将自动使得担保人无需再对放弃范围内的任何债务提供保证,而做出这样的决定的权力完全掌握在债权人手中。因此,如果债权人选择放弃对债务人的任何债务请求,那么担保人便无须承担与其相关的连带责任。
2、通常而言,担保人之间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分配还需依据您们与信用社签署的联保协议来进行明确。
3、
4、您们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信用社有权要求您们中的任意一方承担全部的债务责任,而一旦有人承担了该责任,他/她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通常情况下,追偿的金额将会按照比例进行分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人放弃债权,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时,就不能再向作为担保人的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并没有在保证期间内针对债务人发起任何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该保证人将不再承担其应负的保证责任。而对于具有连带责任的保证而言,若债权人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该保证人也将不再履行其相关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三、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有效吗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债权人有权选择放弃其中一位连带责任保证人,此举具有法律效力。连带责任保证制度意味着每位保证人均需承担起全额债务的偿还责任。然而,若债权人明确表达出其意愿,决定放弃某一连带责任保证人,便等同于在该保证人所涵盖的范畴内免除其所有保证责任。尽管如此,这并不改变其他保证人须继续履行其保证义务的事实。对于这些保证人来说,他们可能会在实际承担了债务人的还债责任之后,再依据内部关系中的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向被放弃的保证人进行追偿。然而,具体的追偿规则以及各保证人应分担的份额,则需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具体的保证合同条款加以确定。总的来说,债权人的此类放弃行为将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合理分配。
债权人放弃连带保证权利,影响重大:担保人对放弃范围免责,责任分配依联保协议;未贷款仍需担责,除非有特别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担责后可追偿,追偿金额按比例分摊。担保人需高度关注。